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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2章 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?(3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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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云率先开口道:“被告一在答辩称我方的申请没有说明理由,我认为这简直荒谬!”

这话刚说出来,上面的审判长就眼皮一跳,赶紧敲了敲法槌道:“原告代理人,请注意一下你的发言。”

周云马上表示注意,然后又道:“刚刚我用了一个不太好听的词来形容被告的答辩,主要是因为,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,甚至都没有理解到信息公开的核心!”

“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五条,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,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遵循公正、公平、合法、便民的原则。”

“你可以说你不知道这个,那在2019年,新的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发布的时候,司法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的时候也说过,要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!”

“也就是说,申请公开不需要理由,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在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!”

“所以被告的意思是,我还得和你说我监督你的理由?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?”

这是在实务中被搪塞最多的情况,做过相关实务的都知道,最简单的套路,上来先让你写一个信息用途。

就是说你申请这个公开是做什么用的。

很多人不知道,那人家让写就写,结果写了后人家又说了,你看你是用做这个的,那得提交什么证明材料……

行了,你慢慢准备吧,到了这一步已经落入套路了。

说到这里,周云笑道;“你不会连你们司法部门的老大……咳咳负责人说的话也不知道吧?”

审判长又敲响了法槌:“原告代理人,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绪,不要老说和本案无关的事,警告一次。”

周云撇撇嘴,还能不能让人好好说话了。

事实上《条例》其实有规定,第三十五条说,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、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,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
你看,就是一个简单的扩大化,人家规定说是申请的数量和频次超出合理范围,那可以要求说明理由。

但实务中呢,反正就是先让你说理由……所以周云就要好好掰扯掰扯。

他倒是无所谓,就怕对方不敢掰扯,这要是深入下去,那可就不好说了。

“第二个,说是涉及商业机密,这更可……证据不足,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 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,行政机关不得公开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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