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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2章 教育系统的同志们,等我噢!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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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据太充分了,所以这个案子做起来相对就比较简单,证据才是刑事案件的基础。

一审除了刑事宣判外,另外还有附带民事案件的宣判,这是祝卫风提出来的。

他在之前没有出具谅解书,但不代表他不能要求对方赔钱。

行为导致他的女儿重度抑郁,造成了极大的伤害,所以在周云的建议下,要求吕新豪赔偿五十万,剩下的三人分别赔偿三十万。

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狮子大开口,但是无所谓啊,这也算是一个小窍门吧,刑事附带民事案件,是不需要交诉讼费的。

《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,不收取诉讼费。

所以在遇到这类型情况的时候,一定要附带诉讼而不是另行起诉。

我们普通人一般遇到最多的就是交通肇事了。

也正因为不收诉讼费,所以起诉的时候可以多要点。

为什么呢,基本上大家都知道的,法院判决有原则,基本上就是在你的诉请范围内。

说人话就是,你要十万,法院的判决只会小于等于十万,不会大于十万。

之前我们提到过,法院是个陀螺,必须上去抽一鞭子才会动。

现在可以再加一个限定,陀螺的转动次数和你抽的力度成正相关,你抽的越用力,它转的圈数越多。

但是这里又有一个问题,那就是在遇到性侵类情况的时候,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。

我国12年版本的《刑诉法解释》规定,“因受到犯罪侵犯,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”。

这里面有个逻辑,当时负责该解释的专家意思是,“国家已经通过公诉手段恢复了正义,精神上的抚慰已经完成,没必要通过经济上的补偿进行追加。”

然后21年进行了修改,21年版《刑诉法解释》第175条第二款规定:因受到犯罪侵犯,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。

看到区别了吧,多个“一般”这两个字。

法律术语都是惜字如金的,加了这俩字,那意思就不一样了,就相当于我们常说的“原则上不同意”一样。

一般不予受理,那特殊情况就可以了是吧,这就相当于开了个口子。

由此,像是周云这类律师就可以玩出花来,比如这次,他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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